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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2年9月)。

  市联席会议统一对各地债务化解情况组织考核,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县(市、区),根据上级的要求,收回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稳定推进债务化解工作。市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作用,精心组织实施。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确保债务化解与医改其他工作的衔接,加强向省医改办公室的沟通汇报。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审计监督等工作。各县(市、区)要在本实施方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卫生局备案。

  (二)摸清底数,锁定债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或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县(市、区)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

  (三)明确化债主体,分类化解债务。各县(市、区)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镇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单独安排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县级财政要在现有财政专户中对偿债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偿还债务资金。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

  (四)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地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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