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市区“苏州市公共交通管理中心项目”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市区“苏州市公共交通管理中心项目”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的通知
(苏住建抗〔2012〕136号)


苏州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组织建筑结构专业的有关专家,于2012年8月17日对你单位报审的“苏州市公共交通管理中心项目”初步设计进行了抗震设防审查。现将专家组审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督促设计企业按照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设计,并将修改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报我局复核。

  附件:市区“苏州市公共交通管理中心项目”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市区“苏州市公共交通管理中心项目”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

  受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由部分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对苏州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公共交通管理中心项目”工程进行了抗震设防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1.宜对南、北塔楼的外框架柱网进行适当优化,同时取消北塔楼(2)×(V)轴柱在三层楼面的斜撑转换。
  2.宜对南、北塔楼的核心筒按双筒原则进行调整,筒体的两个方向应设置耗能强连梁。
  3.南、北塔楼竖向高位体型收进,应补充弹性时程分析以考虑高振型的影响。
  4.两个钢结构连廊不宜与两个动力特性完全不同的抗震单元相连,宜采用抗震缝分开。采用钢结构连廊应进行竖向舒适度计算。
  5.对于跃层柱应复核其计算长度系数,并采用临近非跃层柱的水平剪力复核其承载力。
  6.嵌固端平面内、外高差处应采取措施符合《建筑物抗震构造详图》11G329-1第73页不错层的构造要求。
  7.北塔楼嵌固端剪切刚度计算时不应考虑南侧下沉广场的有利作用;对西侧汽车坡道应采取适当的加强措施。

  结论:经上述修改和调整后,报市住建局复核。

专家组组长:张敏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lar_648458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