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期间,交易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扩大业务范围、新增交易品种和投资者;需暂停营业的,要加强监督管理和安全防控;对应撤销的交易场所,其所在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做好善后工作;对拒不整改或撤销的交易场所,要依法予以查处。
对拟保留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须由牵头部门向市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市领导小组确认后,征求省直业务指导主管部门意见。待省直业务指导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报请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审批。清理整顿期间,不得批准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
六、风险处置
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针对交易场所的实际情况,逐一排查群体性风险隐患,制定有针对性的维稳工作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不稳定因素。发现重大风险或群体性事件隐患时,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将上报省领导小组。相关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密切关注市场动向和投资者动态,提前化解矛盾纠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七、日常监管
在本次清理整顿的基础上,依据省领导小组的具体要求,建立相应的日常监管体系。此次清理整顿的牵头负责部门就是日常监管部门,负责各类交易场所的日常统计监测、违规处理等工作。各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交易场所有违反国家和省政府相关规定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规范,同时报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将上报省领导小组。
对于拟新设立的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须先办理工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再经市政府审核并征求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向省政府报送请示,经省政府报请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后,决定是否批准。对于拟新设立的文化产权交易所,在上报省政府之前,须按照中宣发〔2011〕49号文件要求,完成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其他有行业管理办法的交易所审批,也须先履行行业审批,再报请省政府和国家部际联席会议。未按规定批准设立的交易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做好清理整顿工作的政策解释工作,做好正面引导,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