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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发〔2012〕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沈阳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1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建立分工配合、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依法依规推进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及规范管理工作,促进我市交易场所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风险处置及日常监管工作。

  (二)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原则。促进各类交易场所在规范、有序运作的前提下健康发展。

  (三)清理整顿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建立各类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体系,构建长效工作机制。

  (四)稳妥推进的原则。妥善处理清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三、清理整顿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整顿范围。

  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凡在我市注册登记或虽未注册登记但实际从事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及其他标准化合约类交易(包括有价证券、利率、汇率、指数、碳排放权、排污权等)的各类交易场所,均在此次清理整顿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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