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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访举报;
  (二)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其他途径。
  第八条 各市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形成举报受理记录,不得拒绝推诿。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依法组织核实查处,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章 举报奖励的原则、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 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分级负责;
  (二)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五)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六)未经举报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者有关信息,违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及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加工、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生产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厂址或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的,伪造产地或者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九)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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