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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梅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0日

  梅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粤食安委〔20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直接负责调查处理的,发生在梅州市境内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包括案件及其线索。
  第三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依据本办法实施举报奖励。
  第四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立食品安全举报综合信息管理机制,综合管理市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统一指导、协调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负责市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市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食品安全案件举报线索的受理、查处和举报奖励建议的提出。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市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按年度核拔,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举报受理和核查

  第六条 市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食品安全举报工作,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人员,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受理食品安全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以及查询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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