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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十二五”消防工作规划的通知

  -城乡消防安全基础不断夯实。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完成新一轮消防规划的修订,建制镇全部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及审批,城镇市政消火栓建设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农村、社区消防组织、制度、队伍、设施、教育“五个基本”建设全面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壮大,消防装备结构优化,建成梅州市区域战勤保障中心,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显著提升。
  -全民消防安全素质进一步提高。消防文化建设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宣传教育有效落实。消防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党政干部培训、岗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范畴,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特殊工种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员、易燃易爆危险品保管人员持证上岗。
  -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显著增强。消防部队专业化建设全面加强,综合应急救援力量体系覆盖城乡,综合应急救援装备建设达到国家标准,综合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健全、保障充分。
  三、“十二五”消防工作重点任务
  (一)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1.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消防经费保障、队站建设、装备建设、应急救援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要事项,要建立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为主要责任人、政务督导检查和年度考核奖惩等制度,协调解决,推动落实。要制定消防安全责任监督考评办法,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每年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考评,将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兑现奖惩措施,推动工作落实。
  2.强化部门监管职责。政府各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本行业、本系统、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建立消防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分解机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组织消防专项整治,确保消防安全。规划、住建、安监、质检、工商、文化、教育、民政、卫生、体育等部门,要在工程立项、施工、使用时将消防安全状况作为重要依据。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工作。公安派出所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辖区消防违法行为。
  3.提升单位消防安全能力。深入开展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活动,全面提高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2012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全部达标,2013年至2015年,其他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全部开展。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等级评价体系,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鼓励发展提供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探索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消防安全评估体系和消防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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