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坚持政府领导,完善防治工作机制。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不断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高流行地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当地艾滋病疫情的严峻性,落实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将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内容,每年进行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考核;中度流行地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艾滋病流行对当地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在影响,将防治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考核;低流行地区人民政府要克服麻痹思想,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将防治工作纳入工作考核内容。各地要制定符合实际的防治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根据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发展和需要,进一步完善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相关的配套政策。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追究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以多种形式对各级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组织人事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新提拔领导干部与新考录公务员考试内容。
各地要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充实办事机构和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相应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协调和管理,确保工作职责明确,工作推进有序。要充分发挥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或协调机构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组织推动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纳入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兼职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
(二)强化能力建设,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各地要落实深化医改的要求,建立基层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新机制。强化基层防治能力建设,全面建立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导,县级定点治疗医院为支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平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社区组织等为补充的基层艾滋病防治服务体系。高流行地区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配备与工作所需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立独立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科室,建立艾滋病确认检测实验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具备艾滋病相关免疫细胞检测能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有专(兼)职人员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大现场指导和技术支援的力度。边远地区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不断提升基层艾滋病防治服务能力。中度流行地区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均设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具有艾滋病、梅毒和丙肝检测能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具备 CD4细胞检测能力。低流行地区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有专(兼)职人员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设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
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和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内容,重视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艾滋病防治技能培训和指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津贴和绩效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制度,调动防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开展公安、司法、检验检疫等部门防治人员艾滋病自我防治的培训,加强职业防护。民族地区要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民族地区卫生发展十年行动计划》,要从定向学历教育、强化人才培养、定向人才引进、强化对口帮扶、人才激励稳定等5方面推进人才培养和稳定,为民族地区打造一支高素质艾滋病防治医疗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