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的;
(四)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
(五)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
(六)起火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七)其他需要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扑救的。
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喷涂专门标志的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及临时抽调用于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其他车辆免交道路通行费、停车费。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表彰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二)本行政辖区森林防火责任区内,连续3年以上无森林火灾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在扑救森林火灾或者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
(五)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或者在推广运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六)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
(一)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依据国务院《
森林防火条例》第
48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及林区内的有关单位、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依据国务院《
森林防火条例》第
49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森林防火严管期内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的,依据国务院《
森林防火条例》第
50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