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州内新闻媒体、通讯部门要无偿向社会宣传森林防火知识,发送有关森林防火通告、命令等公益信息。
第二十二条 教育主管部门、大中小学校、交通、旅游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和进入林区的乘客、游客进行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对精神病人、智障人员、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对被监护人的监管,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
第二十三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在林区内要设置森林防火警示标志、瞭望台、防火隔离带、防火通讯设备等森林防火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
第二十四条 在林区内的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单位要对游客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张贴宣传标语,配备灭火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 全州设置统一的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森林防火严管期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要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森林火灾的扑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者危及重点林区、重点设施、村寨安全的森林火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第二十八条 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个人,必须及时赶赴火场扑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拒绝。
第二十九条 严禁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参加扑救森林火灾。上述人员自发参加的,有关部门要予以劝阻。
第三十条 对下列森林火灾,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在组织扑救的同时,立即报告州森林防火指挥部:
(一)在省、州(市、地)交界地区发生的;
(二)在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或原始林区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