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森林防火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森林防火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黔东南州森林防火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特制定如下森林防火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林地、草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森林防火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年增加森林防火专项经费的投入。建立森林防火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制度,加强森林防火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森林防火科学的研究以及先进科学技术的推广。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工作的主管部门。
发改、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交通、旅游、气象、通讯、新闻媒体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防火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坚持政府、部门、学校、单位、村组、家庭包保责任制,实行“州级领导(部门)包县市、县市领导(部门)包乡镇、乡镇(街道)领导包村组(社区)、村组(社区)领导包村民(居民)、家长包子女(家属)、学校包师生、单位包职工”,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全方位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机构
第六条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其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工作机构。按州不少于7人、县不少于5人、乡不少于3人的标准,核定事业编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