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经费投入,有效整合资源。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按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继续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省际交流等防治措施的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投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逐步使自治区、市和县级实验室分别具备开展结核菌快速检测、药敏试验和痰培养的能力。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区内外防治资源。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各市、县(区)在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实行部分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扩大诊疗费用减免项目。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城镇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和〈宁夏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宁政办发〔2009〕242号)有关规定给予救助。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的种类。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其他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的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设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要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区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精尖人才,全面提高我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的补助标准,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七)保障药品供应,规范药品管理。全面使用抗结核病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强化抗结核药品招标采购、分发、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切实保证药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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