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结核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考核内容。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协同做好防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卫生部门负责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财政部门按照人口数量和一定标准合理安排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根据经济增长和财力状况逐年增加投入,并加强资金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结核病患者纳入相关社会救助范围。食品药监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监督检查,保证药品质量。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各类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支持。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工作,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落实各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地方政府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新闻出版和广电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负责做好对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明确机构职责,完善服务体系。继续加强自治区、市、县(区)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按照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原则上每个县(市、区)确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一般结核病患者;5个地级市各确定1家按呼吸道传染病防治规范布局、独立设置的结核病门诊与住院病区为一体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收治病情较重和需要住院诊疗的结核病患者;自治区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全区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治疗与技术指导。各市、县(区)卫生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和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优先考虑将当地具有临床诊疗资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科作为结核病定点门诊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