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扩大耐多药肺结核诊疗覆盖面,遏制耐药菌传播。各市、县(区)要将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结核病防治规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及对确诊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并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到自治区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检测和确诊,逐步在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痰培养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地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积极引进推广快速诊断方法,缩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时间。
(四)加强流动患者管理,完善防控机制。各市、县(区)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积极探索针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五)加强双重感染防治,减少患者死亡。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及对感染者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六)强化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将结核病宣传教育纳入相关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科学研究,提供技术支撑。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科研工作,立足我区实际,注重结核病防治技术的应用研究,及时推广适宜技术和方法,为全面提升我区结核病防治水平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八)加强省际交流,拓展省际合作。进一步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际、国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吸收、借鉴和推广先进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省际合作,共同实施全国遏制结核病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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