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费政策。对引资方异地建设的工业项目,免收除按规定上缴国家和省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以外的其他规费,免收办证工本费,有偿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二)用地政策。对引资方异地建设的工业项目同等享受落地方政府出台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和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服务。项目用地出让价格按落地方的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或依据投资强度由引资方与落地方协商确定)。
(三)用水、用电政策。1.异地建设的工业项目,免收用电、用水开户费或增容费,供电、供水、排污管线由落地方工业园区统一铺设到所在厂区。 2.异地建设的工业项目在符合供水、供电规范并经验证的前提下,允许异地工业企业自行安装厂内的水电设施,有关部门不再收取管理费。 3.在电力负荷紧张的情况下,落地方政府和供电部门应优先安排异地工业企业的用电指标。除不可抗力情况外,因特殊原因确需停电,需提前24小时通知。对于异地工业企业的新增用电、增容、安装等要求,实施客户经理负责制,开展一对一服务,对提出的用电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供电方案供企业选择。对园区供电的主干网络提供全天候24小时服务。对异地工业企业厂区外的相关供配电设施,实施免费维护。
四、异地合作工业项目的指标统计
为充分调动引资方的积极性,异地合作建设的工业项目所实现的产值、销售收入、招商引资额和固定资产投资额等经济指标的统计计算方法:实行“属地统计”原则,即由落地方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统计,统一管理,州统计部门全部划转招商引资县。
五、异地合作工业项目的利益分配
异地合作建设的工业项目所实现的直接税收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全部归引资方所有,5年以后按8:2分配(或由引资方和落地方协商解决)。异地工业项目税收实行“属地征收”原则,年终通过财政结算进行划转。属州级参与分成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授权州、县(市)财政部门签订分成协议;属县(市)之间分成的,由县(市)之间签订协议,并报州财政局备案。
六、异地合作工业项目的管理及职责
异地合作建设的工业项目纳入落地方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领导、统一管理范围。引资方要对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直至企业落户、项目建成投产为止,可派得力干部进入落地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负责本县引资入园项目的管理服务工作;落地方需提供项目建设与企业生产的必要条件,异地合作工业项目前期手续代办、工商注册及年检、企业税收、计生、治安、环保、安全生产等统一由落地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实行属地管理,引资方积极配合。
七、本意见适用于州内其它需异地合作办工业的县,本意见从行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