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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雷山剑河等县市招商异地合作办工业的意见

  (一)规费政策。对引资方异地建设的工业项目,免收除按规定上缴国家和省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以外的其他规费,免收办证工本费,有偿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二)用地政策。对引资方异地建设的工业项目同等享受落地方政府出台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和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服务。项目用地出让价格按落地方的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或依据投资强度由引资方与落地方协商确定)。
  (三)用水、用电政策。1.异地建设的工业项目,免收用电、用水开户费或增容费,供电、供水、排污管线由落地方工业园区统一铺设到所在厂区。 2.异地建设的工业项目在符合供水、供电规范并经验证的前提下,允许异地工业企业自行安装厂内的水电设施,有关部门不再收取管理费。 3.在电力负荷紧张的情况下,落地方政府和供电部门应优先安排异地工业企业的用电指标。除不可抗力情况外,因特殊原因确需停电,需提前24小时通知。对于异地工业企业的新增用电、增容、安装等要求,实施客户经理负责制,开展一对一服务,对提出的用电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供电方案供企业选择。对园区供电的主干网络提供全天候24小时服务。对异地工业企业厂区外的相关供配电设施,实施免费维护。
  四、异地合作工业项目的指标统计
  为充分调动引资方的积极性,异地合作建设的工业项目所实现的产值、销售收入、招商引资额和固定资产投资额等经济指标的统计计算方法:实行“属地统计”原则,即由落地方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统计,统一管理,州统计部门全部划转招商引资县。
  五、异地合作工业项目的利益分配
  异地合作建设的工业项目所实现的直接税收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全部归引资方所有,5年以后按8:2分配(或由引资方和落地方协商解决)。异地工业项目税收实行“属地征收”原则,年终通过财政结算进行划转。属州级参与分成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授权州、县(市)财政部门签订分成协议;属县(市)之间分成的,由县(市)之间签订协议,并报州财政局备案。
  六、异地合作工业项目的管理及职责
  异地合作建设的工业项目纳入落地方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领导、统一管理范围。引资方要对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直至企业落户、项目建成投产为止,可派得力干部进入落地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负责本县引资入园项目的管理服务工作;落地方需提供项目建设与企业生产的必要条件,异地合作工业项目前期手续代办、工商注册及年检、企业税收、计生、治安、环保、安全生产等统一由落地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实行属地管理,引资方积极配合。
  七、本意见适用于州内其它需异地合作办工业的县,本意见从行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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