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按照国务院批准的《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凡采用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三、规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管理
(十)各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土地市场状况和土地供应潜力等,科学编制土地出让计划,明确工业用地的供应规模、功能布局和供应时序,经批准的出让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一)大力推进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预申请制度,合理安排出让进度和出让规模。各市、县(区)要及时将具备出让条件地块的位置、面积、产业要求、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功能分区)等信息向社会发布,接受用地申请。单位和个人对拟出让的地块有使用意向,所承诺支付的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适时组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
(十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出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公布出让结果应当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投资强度、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内容。
(十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规定的程序公开出让。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的有关工作。
四、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供后管理
(十四)建立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竣工验收制度。工业企业应根据《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对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建设的,核减用地面积或责令用地单位追加投资、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出让合同》中违约责任的规定,追究违约者的责任。
(十五)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工业企业用地实际需要,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原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或无力履行《出让合同》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以及闲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可采取项目置换、土地使用权调整、改变土地用途、收回重供等措施加以利用,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十六)工业企业按《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完成项目建设投资总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25%以上,并已形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或其他用地建设条件的,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转让。凡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转让前必须按原享受的优惠地价与公布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上限,补交差额价款,并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使用权终止日期不变)后方可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十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需改变土地使用权类型和用途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原划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需改变为出让土地的,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协议方式出让,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条件下,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3.采矿、采石、采砂等地面生产和尾矿堆放用地,鼓励采取租赁,也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出让年期可结合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年限灵活确定,但不得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