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
(宁政发〔2012〕1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保护耕地、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水平,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家关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工业项目健康发展
(一)鼓励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集中。支持工业项目进“区”入“园”,实现工业园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对工业项目占用荒山、荒滩等未利用地所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自治区留成部分,享受自治区有关未利用地开发的优惠政策。
(二)鼓励工业项目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对原依法取得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需提高建筑系数、增加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可变更原《出让合同》的相应内容,不再重新报批、补缴土地价款。
对新上的工业项目适合利用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应当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对微小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可通过建设孵化基地、标准厂房等方式予以解决。
(三)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土地的供应。在坚持工业用地招拍挂的基础上,对招商引入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出让,在符合供地政策、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的同时,对具有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可根据项目布局要求,设定相应的条件,采取招标方式或挂牌出让的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
二、严格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管理
(四)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实行指标控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5项指标:
1.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见附表);
2.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见附表);
3.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
4.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5.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在工业项目核准(备案)时,应根据工业企业实际能力和投资强度要求,确定项目投资规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工业项目规划许可时,应明确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及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规划条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工业项目用地预审和出让时,应根据“控制指标”审查核定用地面积,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并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开竣工时间、出让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
(六)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集约节约使用土地。新上工业项目,除工业园区外,原则上不得在耕地内选址建设。
(七)凡列入《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八)凡列入《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