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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旅游业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6.凡一年中组织上海、广州、重庆、成都、长沙、贵阳、杭州等地游客到我州旅游累计达8000人以上的旅行社,年终一次性奖励2万元。除上述区域市场外,年接待新开拓市场人数达到4000人以上的,年终一次性奖励2万元。
  7.年接待入境游客累计达到2000人的,按港、澳、台游客每人10元、外国游客每人20元奖励组团的国际旅行社;年接待入境游客累计2000人的,超过部分,按港澳台游客每人20元、外国游客每人40元给予奖励。
  8.鼓励旅游企业开办购物场所。凡营业面积为300-500平方米,且经营正常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0.8万元;营业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正常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9.对开发富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年产值达到300万元以上规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当年获得省级“最佳旅游商品”、“最佳旅游纪念品”奖项,奖励人民币0.5万元。
  10.修建旅游宾馆,被评为四星级、五星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座、5万元∕座。
  11.投资建设乡村旅游景点,被评为国家、省级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分别奖励人民币2万元、1万元。
  12.农家乐经营者,被评为国家、省级旅游示范户的,分别奖励人民币0.8万元、0.5万元。
  二、奖励的认定
  (一)组织旅游专列、包机、大巴车队和自驾车队的,在团队抵达我州前3天,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将详细的接待计划报至州旅游发展和风景名胜管理局市场开发科登记备案;组织全国性会议和国际性会议的,会议的组织者要在会议召开的前5天将证明会议召开和人次的相关资料报至州旅游发展和风景名胜管理局市场开发科登记备案。无登记备案的,不予奖励。
  (二)组织旅游专列、包机、大巴车队和自驾车队及大型会议的,组团游客必须入住我州旅游星级酒店至少1晚并在我州至少2个以上售票景点游览。不入住和不游览景点的,不予奖励。
  (三)组织旅游专列、包机、大巴车队和自驾车队及大型会议接待人数,须由组织承办单位填写接待人数确认单,地接社、酒店和景区负责人签字证明,并由州旅游发展和风景名胜管理局核查人员签字确认后,报州人民政府审定。旅游专列、包机、大巴车队和自驾车队及大型会议的奖励实行一团一奖励,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15个工作日内兑现。
  (四)组织旅游专列、包机、大巴车队和自驾车队及大型会议的,在团队离开我州7个工作日内,组织承办单位须将团队接待的相关合同(会议资料)和入住酒店、游览景区的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至州旅游发展和风景名胜管理局市场开发科备案。凡发现不正当组团、降低服务标准组团、服务中受到投诉、虚报人数的,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
  (五)州内旅行社所接待国内和入境旅游人数,依据各旅行社报送的月接待报表,并结合旅行社年审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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