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意见
(青政发〔2012〕4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我市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努力把小城镇建设成连接中心城市、辐射新型农村社区的重要公共服务平台和新的区域经济增长极,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百镇建设示范行动”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2〕22号),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的意见》(青发〔2012〕4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域统筹,把加强小城镇建设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战略支撑,围绕培育小城市的目标,强化规划引领,通过政府推动、创新驱动、投资拉动、产业带动和区域联动,加快小城镇人口集中、产业集聚、功能集成、要素集约,走特色发展之路,使小城镇建设在推进经济发展、环境改善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高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实现科学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6年,全市建制镇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20%以上,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长25%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新增建成区面积75平方公里,新增镇区人口75万人。即墨市龙泉镇、田横镇,胶州市李哥庄镇、铺集镇,胶南市王台镇、泊里镇,平度市南村镇、新河镇,莱西市姜山镇、南墅镇等10个省示范镇,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22%以上,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长27%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建成区人口达到5万人,城镇化率达到63%。同时选择2个人口数量多、产业基础好、发展潜力大、区位条件优、带动能力强的示范镇,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力争建成地区生产总值过150亿元,地方财政收入过5亿元,建成区人口过10万人的小城市,努力把我市小城镇建设成为县域人口集中的新主体、产业集聚的新高地、功能集成的新平台、要素集约的新载体,成为经济特色鲜明、社会事业进步、生态环境优良、功能设施完善的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次中心,进入全国小城镇的先进行列。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规划编制管理,拓展小城镇发展空间。围绕小城镇发展目标,以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修编或调整小城镇总体规划,在镇区划调整后6个月内完成。加快编制小城镇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等专项规划,与小城镇总体规划有机衔接,在一年内完成。加快编制小城镇详细规划,到2013年底实现规划建成区详细规划全覆盖。镇政府负责小城镇总体规划修编或调整,具体编制工作要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按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评审报批,报市政府备案。省示范镇总体规划修编或调整,各有关市负责编制,由市政府审批,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各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评审报批。滨海公路沿线组团区域内镇的规划,按照《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和《青岛市滨海公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青政发〔2006〕45号)组织编制。同时,强化小城镇规划监管,确保规划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