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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通知

  二、统一政策标准
  (一)在充分考虑公共面积分摊的情况下,城中村改造安置用房为多层建筑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予以安置;安置用房为小高层建筑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3平方米予以安置;安置用房为高层建筑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7平方米予以安置。
  (二)城中村改造的生产生活保障用地规模,可按照人均25平方米规划净用地面积核定。
  (三)城中村改造可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口,增加不超过10%的住房安置面积和保障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用以留待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人口等相关人员和纳入生活保障用途。
  (四)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规划部门要对城中村改造安置用地和生产生活保障用地分别出具规划条件。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基础上,生产生活保障用地以建设商业、工业、仓储等用房为主,原则上不得建设住宅项目。城市规划确定改造项目用地全部为居住用地且用地性质无法调整的,各责任主体可对区域内改造项目生产生活保障用地统一考虑,将生产生活保障用地统筹管理,在区域内进行置换。
  (五)改造前已建设形成的权属归村集体所有的商业、批发零售等用房,制定改造规划时可以保留的,作为生产生活保障用房对待,并相应核减生产生活保障用地规模。
  (六)城中村改造未占用本村旧址的,安置房竣工交付使用后,责任主体负责督促改造村(居)在1年内拆除旧村址上的原有房屋并腾出土地,交由政府统征储备。
  (七)划定经营性用地规模和拨付城中村改造成本的原则。
  1.经营性用地规模按照基本平衡村庄安置改造成本的原则确定,即按照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总价款的60%与城中村改造成本平衡。满足平衡城中村改造成本的经营性用地规模之外的村(居)其它集体土地,按照《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8号)规定的标准征收补偿。
  2.改造项目用地规模不足,划定的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总价款的60%不足以解决村(居)改造成本的,从拨付到所在区域相关责任主体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平衡解决。
  3.先行拨付城中村改造成本时,要以改造项目中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责任主体提报的金额为上限依据,最终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本结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字〔2010〕57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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