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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商标印制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五)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

  1.在印制过程中产生的废次商标标识,统一由专业管理人员负责收集,按实际数量登记到《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

  2.废次标识应当集中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3.销毁前认真清点废次商标标识的数量。

  4.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后应将销毁数量登记到《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并注明销毁日期、销毁人员、监督人员。

  (六)商标印制归档制度

  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成品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所有证件、成品样品应一标一档,并存档两年备查。

  第十条 商标印制单位指定一名以上工商联络员,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沟通,职责为:

  (一)定期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培训,帮助企业树立依法经营意识。

  (二)负责督促企业建立和执行商标印制自律制度。

  (三)协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

  (四)做好企业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联络和沟通工作,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馈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遇到的与商标印制管理有关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三)印制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标识。

  (四)印制冒充注册商标的未注册商标标识。

  (五)印制违反《商标法》十条规定的商标标识。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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