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分解当年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明确领导班子每个成员的具体责任和各牵头单位、协办单位的工作目标及任务要求。
(二)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两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研究和安排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阅批重要信访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强组织协调,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法依纪查办案件。
(四)每年要带队检查下属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五)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监督、教育、管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亲自组织召开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六)带头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相关制度。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带头廉洁自律。
第九条 市药监局及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职责分工和任务分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抓好分管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廉洁自律。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局机关各处室副处长(副主任)参照本条执行。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条 市药监局及局属各单位要根据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结合各自职责和年度重点工作,制定年度党风廉政计划及落实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予以公布并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并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纪检监察和人事教育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同级党组织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一)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对药监系统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检查考核的组织协调及日常工作。
(三)领导小组根据上级部署制定检查方案,每年明确检查考核的指标体系、评价标准,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并部署、组织检查考核工作。及时将考核情况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
(四)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考核的结果将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价、对领导干部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