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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通知(2012修订)

  市药监局及所属分局、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市药监局及所属分局、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党政“一把手”、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局机关各处室副处长(副主任)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市药监局及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提高法规制度的执行力。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等程序,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党务公开和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推进权力运行程序规范化和公开透明。
  (五)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药监系统各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立权力结构科学化配置体系、权力运行规范化监督体系、廉政风险信息化防控体系和考核评估等制度。
  (六)监督检查本系统、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九)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局机关各处室参照本条执行。
  第八条 市药监局及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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