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通知
(京药监党组〔2012〕95号)
各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新修订、经局党组会讨论通过的《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在本文件下发2个月内,将本单位新修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市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驻局监察处)。
二〇一二 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药监系统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上级和市药监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顺利实施,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办法》,结合药监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市药监局及所属分局、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各成员,局机关各处室及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药监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市药监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药品监管及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市药监局及所属分局、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各成员,局机关各处室及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