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四)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于事故发生1小时内以快报形式上报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信息中心。
第十九条 事故报告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发生地点的简要示意图;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及后续情况;
(四)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下落不明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抢救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七)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八)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条 严格按规定报告事故。对于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调度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参与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并应备有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和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指挥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并作好记录。煤矿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还应备有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附图,并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物资等有关的资料档案。
第二十二条 应当有明确的事故汇报和应急处置程序,并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上级调度机构、救护队、医院、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等单位和部门保持通讯畅通。
第八章 调度装备
第二十三条 各级调度指挥中心调度信息化装备应满足安全生产调度和应急指挥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调度台应有公网电话,煤矿企业、矿井内部行政电话、生产调度电话、传真机;煤矿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应设有与领导和要害岗点联络的专用电话,调度台应有群呼和强插等功能。井下调度电话应与井下语音广播系统配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