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清楚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作用、使用方法及分布情况,熟练掌握计算机及其它调度装备的操作使用,熟练掌握各监测参数的允许值及报警值,了解当前主要安全隐患,熟悉煤矿灾害处理计划、避灾路线,具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等必备知识;
(六)具备本岗位所需要的身体条件。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调度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严格实施。煤矿调度管理人员要依法参加培训,持证上岗。
第五章 调度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调度工作岗位责任制度,明确调度人员的责任和权利。
第十三条 各级调度机构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调度值班、交接班、调度汇报、调度会议组织、文档资料管理、生产事故分析、调度质量标准化建设等制度。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煤炭企业和煤矿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要建立健全各项调度记录和台帐。
第十五条 调度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要配备单独的调度资料室。根据资料内容的不同,保存时限要符合有关规定。电子版台帐、报表、资料等信息定期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授权或批准,调度资料不得擅自外借和对外公布。
第六章 安全事故报告
第十七条 事故报告范围:
煤炭企业发生以下事故,必须上报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信息中心。
(一)生产、基建等过程中发生的死亡事故,不论用工类别必须上报。
(二)其他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第十八条 事故汇报程序:
(一)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