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日常生产的组织和指挥。协调组织各部门、各生产环节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作业计划。负责召开调度会、生产会、平衡会,及时督促检查和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凡是涉及影响生产的问题,有权对同级业务部门进行统一调度,行使调度职权;
(四)深入生产现场,熟悉生产情况,了解生产变化趋势,掌握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向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关键问题;
(五)及时掌握生产趋势,分析生产动态,编制生产日报、旬报、月报,进行生产情况分析;
(六)检查生产准备情况,帮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做好生产准备工作;
(七)负责对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调度,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八)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跟踪调度上级指令和工作安排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基层生产活动情况和出现的重大问题;
(九)加强调度业务建设、质量标准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调度工作管理水平。
第三章 调度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八条 各煤矿企业、矿井应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应设立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
第九条 调度值班人员的配备应满足调度管理工作需求,满足调度管理机构充分发挥调度管理职能作用的需要。
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值班调度员配备每班不少于1人;煤矿企业和矿井值班调度员每班不少于2人,且每天至少有一名矿级干部值班,调度人员应享受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四章 调度人员基本条件与培训
第十条 调度人员任职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矿山工程主体专业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了解并掌握煤矿井下各专业基本知识,熟悉煤炭生产流程,依法取得上岗资格证;
(三)掌握《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上级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四)了解矿井生产能力、生产布局、煤层赋存和接续状况;掌握矿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排水、洗选等生产系统状况,了解矿井大型设备性能、完好状况;掌握井下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等生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