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及矿井。
第二章 调度工作的基本职责
第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调度工作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时传达上级指示指令;做好应急值守,及时了解和传递现场信息,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积极组织协调抢险救援;
(二)负责辖区内所属煤矿企业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跟踪调度领导下达的指示指令和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报告基层生产活动情况和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制定和督促煤矿企业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调度体系和调度信息网络,推进调度质量标准化建设;
(四)负责收集和分析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动态,做好数据统计分析工作,为上级机关、相关部门提供安全生产信息;
(五)负责做好辖区内所属煤矿企业事故的统计、汇总,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六)负责辖区内所属煤炭企业冬季“四防”、夏季“三防”等季节性和重点工作调度,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第六条 煤炭生产企业(集团公司)调度工作基本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指示指令,掌握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经济运行动态、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二)负责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调度体系和调度信息网络,推进调度质量标准化建设;
(三)协调指导、监督、检查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经济运行、重点项目建设等工作;
(四)负责调度、收集、统计、汇总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经济运行等信息;
(五)协调、指挥安全事故的抢救、抢险工作和生产恢复等工作;
(六)负责本企业冬季“四防”、夏季“三防”等季节性和重点工作调度,并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第七条 煤矿调度工作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等指挥生产;
(二)做好应急值守工作,协调、指挥安全事故的抢修、抢救、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遇有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等的规定及时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启动程序启动相应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