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煤安调〔2012〕104号)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
为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更好地发挥调度工作在煤炭安全生产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省煤炭工业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调度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前调度室人员配备达不到要求的单位,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配齐所缺人员,对学历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须自办法下发之日起2年内达到任职资格。
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1年内,所有调度人员均需参加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煤炭工业局。
附件: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更好地发挥调度工作在煤炭安全生产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和《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度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煤炭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和指挥煤炭生产,全面均衡地完成生产任务。协助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安全事故的抢救、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的领导,强化调度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调度人员必须加强学习,努力工作,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严格履行调度职责,圆满完成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