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违规处罚记录的;
(二)年检校验不合格或暂缓校验的;
(三)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评定办法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对受理的申请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资格的连锁医药公司直营零售药店进行综合评定。评分标准共10项,满分100分。位于无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街道办事处的社区(工作站)辖区的,根据综合评定的名次,评分60分及以上在同一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辖区评分排名第一的零售药店,符合与本市三级、二级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距离500米内且具有3名执业药师、只经营药品及医疗器械的条件,评分60分及以上的零售药店,确定为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具体评分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连锁医药公司的注册资金(10分):
1.人民币50万元以下,得2分;
2.人民币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得4分;
3.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得6分;
4.人民币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得8分;
5.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得10分。
(二)连锁医药公司直营零售药店与其他最近一家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距离(10分):
1.1000米以下,得2分;
2.1000米以上1500米以下,得4分;
3.1500米以上2000米以下,得6分;
4.2000米以上3000米以下,得8分;
5.3000米以上,得10分。
(三)连锁医药公司的下属零售药店中无医保定点零售药店(10分):
1.无,不得分;
2.有1家以上3家以下的,得2分;
3.有3家以上10家以下的,得4分;
4.有10家以上20家以下的,得6分;
5.有20家以上30家以下的,得8分;
6.有30家以上的,得10分。
(四)连锁医药公司直营零售药店的营业时间(10分):
1.8小时以下的,得3分;
2.8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得8分;
3.12小时以上15小时以下的,得9分;
4.15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得10分。
(五)连锁医药公司直营零售药店有无经营除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商品(指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生活用品等)(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