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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评定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评定工作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2〕13号)


  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80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22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23号)的有关规定,2012年拟新增定点医疗机构不超过24家(其中有住院部的医院3家,门诊部3家、社康中心及医务室18家),新增定点零售药店数量不限。为做好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有住院部的医院、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综合门诊部或中医门诊部(医疗用房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医院下设的社康中心、企事业单位内设的医务所(室),凡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根据医疗机构所属区域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或其分局提交申请,申请材料需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22号)第八条规定,逾期不予受理。《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2012年版)》下载网址为http://www.szsi.gov.cn/xzzq/bgxz/#yb。

  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资格:
  (一)发生四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二)卫生监督部门违规扣分记录达到10分及以上的;
  (三)年检校验不合格或暂缓校验的;
  (四)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新增定点医疗机构评定办法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分别对医院、门诊部、社康中心或医务室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定,评分标准共10项,满分100分。根据上述三类医疗机构的综合评定名次,确定60以上且属前三名的医院、60分以上且属前三名的门诊部、60分以上且属前十八名的社康中心或医务室为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具体评分项目及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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