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定民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坚持补偿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原则,按管理权限报相应的物价、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二)非学历教育
由办学机构根据培养成本和学生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确定收费标准, 按照管理权限报相应的物价及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审批(备案)管理
(一)办学机构应于公布招生简章前2个月填写中外合作办学收费审批(备案)表(详见附件),连同相关材料按照收费管理权限报相应的物价、财政、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或备案,未按时申报的,当年不予受理。未经审批或备案的,不得发布招生简章,不得招生收费。
(二)办学机构申报收费标准应提供以下材料:
1.省级以上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办学项目的合法有效文件、办学许可证、登记手续。
2.合作办学双方单位性质、资质、师资、经费来源、设备等教学条件以及教学计划、合作办学协议书等情况。
3.办学成本测算情况。高等学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008号)的规定进行成本测算,其他办学机构参照以上办法进行测算。
4.物价、财政及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学机构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四、收费、退费方式
(一)学费标准提高的,收费标准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学制1年以上的,按学年或学期收取学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学制1年以下的,按培训周期收取。学费以人民币计收。
(二)办学机构因刊登、发布虚假培训广告、招生简章或有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员退学的,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学员因自身原因退学的,学历教育按月计退学费、住宿费;学制1年以下的非学历教育,按实际学习时间折算核退所收费用。
五、监督管理
办学机构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依法进行收费公示。物价、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中外合作项目的办学及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办学要求、虚假宣传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合作项目,停止其招生资格。对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