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2]83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院校:
为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权限
依法经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其收费标准按以下权限管理:
(一)学历教育
1.非民办办学机构实施的专科以上学历教育、驻济省(部)属非民办机构实施的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教育厅管理;驻济省(部)属非民办机构实施的技工教育,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管理;其他办学项目授权设区的市物价部门会同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2.省属民办办学机构的办学项目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管理;其他办学机构的办学项目授权设区的市物价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二)非学历教育。驻济省(部)属办学机构举办的短期培训班或学制1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包括培训班、助学班、文化补习班、学前教育等),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管理;其他授权设区市物价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二、收费标准
(一)学历教育
1.制定非民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坚持合理补偿成本并综合考虑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
(1)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学费指导标准:理工农医体育类专业150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220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12000元/生·学年。办学机构可以根据学校类别、合作国家、专业特色、办学质量等情况适当浮动,上浮不超过25%,下浮幅度不限。具体标准由办学机构在规定的幅度内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2)中等(含)以下学历教育及技工教育收费标准,由办学机构提出意见, 按管理权限报相应的物价、财政及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具有专业特色、培养成本确实偏高的办学项目,应先由办学机构提出意见,经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物价、财政部门沟通同意后,再由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物价、财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