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制度。自治区兽医局在畜牧门户网站不定期通报各地(州、市)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
2.督导检查及交叉互查。分别于5月、9月组织开展督导检查,5月组织各地(州、市)交叉互查,推动工作落实;
3.报告制度。对在兽药监管中查处的重大案件,应及时上报兽医局,联系电话:0991-8565454,传真:0991-8535758。
五、总体要求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在保持兽药监管工作连续性的基础上,要做到监管措施有创新、监管制度有突破、兽药及动物产品安全保障水平有提高。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政治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给予经费保障。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组织媒体深入基层跟踪采访,做好热点问题、重点问题的报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措施和成效。加强舆情收集与分析,做好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机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有序发布、创造良好的科学监管、安全用药舆论环境。
(三)及时督查,确保实效。各地要根据整治任务、整治措施和政治要求,采取抽查、县与县交叉检查和飞行检查等有效措施,对基层监管部门专项行动进行督导检查,定期开展评估考核工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督促整治开展不力的地区加强工作,切实保障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自治区兽医局将对各地兽药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六、进度安排
1.实施整治。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要在2012年5月31日前按照《行动方案》总体部署和细化工作方案开展整治活动。
2.信息报送。为及时跟踪了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实施季度信息报送制度。各有关单位请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单位组织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突出成效、好的做法和经验,以专报信息形式(1000字以内)报送自治区兽医局医政药政处,并附电子版(电子邮箱:xjlar@sina.com)。兽医局将以信息形式向全区报道,总结、推广各地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
3.总结上报。请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于5月30日、10月30日分别将兽药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半年总结、年终总结(附电子版,电子邮箱:xjlar@sina.com)上报自治区兽医局医政药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