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施兽药GSP企业月监管,每月监管覆盖面达到95%;
(4)开展非药品清理整治、违禁药品、未批准兽药和人用药品清理整顿;
(5)开展兽药标签清理整治,严厉打击扩大功能主治和适应症以及不标明或更改产品批号等违法违规行为;
(6)开展乡镇畜牧兽医站经营行为整治活动,使其经营条件和行为基本满足兽药GSP要求。
(三)规范兽药使用
1.监管重点
(1)重点单位:畜禽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机构;
(2)重点品种:兽用抗菌药物、兽用生物制品。
2.工作内容
(1)实施兽药残留监控2700批次,对阳性产品实施1:5跟踪抽检(即每发现一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检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个样品。),力争兽药残留监控合格率达到99%以上;
(2)实施兽药使用单位兽药质量监督抽检80批次,力争使用环节兽药质量合格率达到90%以上;
(3)组织行政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相关职能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推进生物制品备案管理,理顺生物制品供应沟道,规范抗菌药物及生物制品使用行为。
(四)开展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
1.结合强化兽药GMP后续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兽用抗菌药生产企业兽药GMP执行情况,严厉查处擅自改变组方、非法添加未经批准使用抗菌药物成分、生产禁用兽药的违法行为,坚决捣毁无证生产的“黑窝点”,确保我市兽用抗菌药物产品质量;
2.结合推进兽药经营GSP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重点查处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行为,严格控制人用抗菌药物流入兽药市场,严禁违法销售违禁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
3.结合兽药规范使用工作,督促畜禽、水产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和用药记录,落实休药期制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菌药和直接使用原料药的违法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分工。自治区兽医局负责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参与重大案件督查督办工作;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和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辖区内兽药GSP监管、兽药使用和抗菌药专项整治以及宣传培训工作;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抽样和检验工作,协助自治区兽医局开展兽药GMP后续监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配合做好抗菌药物及生物制品规范使用工作。
(二)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