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核应急协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核应急办)设在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并承担省核应急协调委日常工作。
省核应急协调委成员单位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应当按照省核应急协调委统一部署和省核应急预案,做好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核应急协调委应当成立专家咨询组、联络员组和专业救援组。
专家咨询组、联络员组和专业救援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第八条 核电厂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邻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核应急预案,建立属地管理的责任制,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九条 驻鲁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救援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条 省核应急办负责制定省核应急预案,报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和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核电厂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应急管理机构应当在省核应急办指导下制定并实施核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核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
(二)核事故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及职责;
(三)应急计划区范围;
(四)干预原则和干预水平;
(五)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的详细方案;
(六)核事故应急基础设施、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
(七)各有关单位之间相互配合、支援的事项以及措施。
第十二条 省核应急协调委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省核应急预案,制定核应急分预案以及执行程序并确保各预案以及执行程序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第十三条 核电厂场内核应急预案由核电厂制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报省政府应急办和省核应急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