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54号)
《山东省核事故应急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8月6日省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核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家核应急预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核电厂已经或者可能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其他核设施、核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引起核事故或者核辐射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 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组织体系、预案体系和基础设施体系,组织开展核应急演习和响应行动。
第二章 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为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核电厂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负责。
核电厂应当履行国家规定的核事故应急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核应急协调委)负责全省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