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营场地是否整洁,有无占用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收购、整理废旧物资。
3、场地内回收的废旧物资是否分类堆放,通道是否畅通,生产和生活污水是否按照环保要求予以处理。
4、是否按照消防安全的要求,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设备。堆放废纸、废塑料等易燃物品,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是否严格按照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回收经营业务。营业范围为废旧物资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不含报废汽车业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法收购、拆解报废汽车。
6、是否有收购赃物或嫌疑物品,不得收购市政、环卫、电力、通讯、交通系统的专用设施和物件(产废单位有介绍信除外)。
7、是否有污染环境现象存在,不得回收有毒、有害、化学危险物品。
8、是否有完整的回收和出售台账记录,经营是否规范。
(二)无照经营回收站(点)
对现有无照经营的再生资源收购站(点),按照持照经营回收站(点)标准对其场所卫生、消防、环境等基本条件进行整治。符合有照收购站(点)整治标准的,经市再生协会核实后给予登记注册,对不符合整治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11月16日-11月30日),制定检查整治方案,召开相关部门协调会,部署检查任务,利用多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检查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0年12月1日-12月16日),对金安、裕安、开发区内的检查对象开展全面调查,摸清企业的数量,有照、无照情况,经营规模及环境卫生状况等。重点要摸清违规违法等不良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情况,为开展检查整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三)集中检查整治阶段(2010年12月17日-12月31日),由市直相关部门分别按照检查的工作内容,要求和部署全面开展集中检查,纠正存在的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规范提高阶段(2011年1月1日-2011年6月30日),继续巩固、完善、提高检查整治工作,树立典型单位,保护合法经营企业,打击非法经营行为,消除废旧物资流动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建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环境优美、经营有序、方便群众、利于治安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同时根据检查情况,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和机制,切实巩固检查成果。
五、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