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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监管工作地州际交叉检查活动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监管工作地州际交叉检查活动的通知
(牧医字[2012]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各项配套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兽药质量源头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安全用药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2﹞6号)和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印发2011年兽药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牧医字﹝2011﹞19号)、《自治区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实施方案》的精神,畜牧厅决定开展一次兽药使用专项整治交叉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兽药监管工作地州际交叉检查活动,检查各地部署落实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兽用抗菌药物整治工作情况,检查兽药GSP贯彻实施情况及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情况,客观评价各地兽药监管工作效果,摸清兽药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有针对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兽药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通过地州际间互查,加强各地州间工作交流,进一步提升兽药监管工作水平,推动兽药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二、检查内容
  (一)组织实施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情况;
  (二)贯彻实施兽药GSP、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开展情况;
  1.兽药经营企业重点查看库房、兽药台账、进货渠道、销售记录,清缴假劣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重点检查经营范围、生物制品的存储条件、采购入库和销售记录以及其它经营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2.动物诊疗机构,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兽药、兽用生物制品出入库和使用管理制度、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兽药采购入库和使用记录,是否存在使用假劣兽药等行为。
  3.畜禽养殖场,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兽药、兽用生物制品出入库和使用管理制度、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是否建立真实完备的兽药采购入库和使用记录;是否存在使用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是否执行休药期管理制度等情况。
  (三)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活动情况;
  (四)兽药监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兽药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五)兽药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做好兽药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工作安排
  (一)检查活动由畜牧厅统一组织,由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兽药管理工作的职能科(股)室、地(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组成2-3人检查组,进行地州际间交叉检查。
  (二)鉴于交叉检查活动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我厅将按区域分2次组织实施。第1次检查活动实施时间为2012年5月2日至5月12日,乌鲁木齐市、阿勒泰地区等7个地(州、市)分别成立检查组,分赴喀什地州等9个地(州、市)进行检查,具体安排详见附件1。第2次检查活动实施时间为2012年5月16日至5月26日,昌吉州、克拉玛依市等9个地(州、市)分赴塔城地区等7个地(州、市)进行检查,具体安排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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