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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环境安全隐患企业整治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调查摸底阶段(1月15日-2月10日)
  调查核实企业相关证照、台帐资料,对企业的现场、周边环境进行现场调查、监测,排查出企业存在的有关问题。
  (二)集中整治阶段(2月11日-2月28日)
  根据调查摸底阶段所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按照整改方案要求,对企业存在环境问题要限期整改到位。
  (三)督查验收阶段(3月1日-3月10日)
  专项整治领导组,现场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逾期未能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要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检查组及被检查县、区名单
  检查组实施分片包干督查责任制,每个组由一名局领导带队负责,抽调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第一组:胡守炳 赵康勤 王 磊 黄晓婷
  检查霍山县、寿县、裕安区和舒城县
  第二组:周仁孟 徐海峰 孙 俊 吴 强
  检查金寨县、霍邱县、金安区、叶集试验区和六安开发区
  七、职责分工
  为使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加强领导,组织力量,周密部署。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涉铅污染行业企业整治工作负总责,实行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检查、统一监督。依法对污染企业实施取缔关闭、限期治理、淘汰退出、限期搬迁。
  (二)市、县环保部门负责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负责对污染企业实施限期治理、限期整改及相关验收工作。
  (三)经信委等部门要对企业加强监管,坚决关闭和淘汰污染严重和危害人身健康的企业和项目。
  (四)卫生部门要做好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所造成人身伤害的处置预案。
  (五)安监部门负责对没有办理安监、环保手续非法存贮化学物品的违法企业限期整治或关闭。
  (六)公安部门要维护好取缔和责令关闭企业过程中的秩序和治安稳定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七)电力部门对取缔、关闭和淘汰退出的企业停止生产供电。
  (八)监察部门负责对整治工作实行全程监督,查处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建立长效机制
  各县、区要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充分提高党委政府领导的环保意识,正确处理好县域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要强化引进项目的环保前置审批,建立部门共管的联动机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国土部门不予供地,工商部门不予工商登记,电力部门不予供电,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建设许可证,安监部门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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