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环境安全隐患企业整治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敏感保护目标搬迁落实情况。
  (四)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
  五、整治要求
  (一)环境应急预案、应急机构、应急设施不健全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环评批复要求,实施限期整改。
  (二)对未按环评批复要求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内敏感保护目标拆迁的企业,须立即实施卫生防护距离内敏感保护目标拆迁;对因客观原因不能立即实施拆迁的,须由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制定限期搬迁计划,并征得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认可。
  (三)对未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企业,须依法作出处罚,并限期补办“环评”审批及“三同时”验收手续。重点突出环境风险评价及风险防范措施,明确卫生防护距离及居民等敏感保护目标拆迁要求。
  (四)危险废物收集贮存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立即整改;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企业,须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不按许可证范围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要依法处理。
  (五)企业建设项目未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为从严把关,所有涉铅项目的环评审批一律上收到省环保厅,对属于淘汰类的落后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关闭;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建设项目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但环保“三同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责令停产;对没有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导致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予以关闭;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法给予高限处罚;对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一律挂牌督办,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六)严格责任落实,确保整治到位。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对涉铅等生产企业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开展好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对成绩突出,效果明显的部门进行表彰;对玩忽职守,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提出批评,问题严重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整治步骤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