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关于在自治区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艺术表演类中增设朗诵项目的通知
(新教体艺函〔2012〕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大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根据《关于在全国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艺术表演类中增设朗诵项目的通知》(教体艺函〔2012〕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自治区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艺术表演类中增设朗诵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做好有关组织工作。
一、项目设置
在艺术表演类中增设朗诵项目。调整后的艺术表演类包括声乐、器乐、舞蹈、校园剧(课本剧)、朗诵五项。对象与分组按照《关于举办自治区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通知》(新教体艺办〔2012〕2号)执行。
二、奖项设置
艺术表演奖增设朗诵项目一、二、三等奖,获得朗诵一、二、三等奖节目的指导教师(每个节目不超过3名)获指导教师奖;并设优秀创作奖。
三、节目要求
朗诵节目的内容应符合本届展演活动主题,展现中小学生热爱祖国、朝气蓬勃、用于探索、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体现时代特征、校园特色、学生特点。
朗诵节目形式不限,须使用普通话,人数不少于2人,不超过8人(含伴奏),不得伴舞,演出时间不超过5分钟。
四、节目报送
1.朗诵节目与声乐、器乐、舞蹈、校园剧(课本剧)节目一并报送。各地、州、市艺术表演节目报送数量在《关于举办自治区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通知》(教体艺函〔2011〕11号)规定的数量上增加2个,其中,小学甲组和中学甲组必须各有一个朗诵节目。
2.朗诵节目除报送节目光盘(DVD格式,声音和图像需同期录制)外,还需提交朗诵稿电子版。光盘内容和朗诵稿中均不得出现所在地区、学校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