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属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其中院长1名(享受正科级待遇),副院长1名(享受副科级待遇)。其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指导及协调工作,组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负责专兼职仲裁员的聘任和管理工作;负责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综合分析工作;承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考试培训中心。县考试培训中心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属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享受正科级待遇),副主任1名(享受副科级待遇)。其主要职责任务是拟订公务员及事业人员培训计划;承办全县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事务;承办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录(聘)考试及选调考试工作;承办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职称考试工作;承担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和企业职工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的培训考试工作;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培训考试任务。
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交流中心。县人力资源交流中心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属正股级事业单位,核定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享受副科级待遇)。其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负责人力资源公共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建设;负责社会人才评价和人事代理等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和社会人才的就业政策咨询、就业推荐工作;负责承办或受委托承办各类人力资源招聘活动;配合职能机构查处人力资源招聘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5.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职业技能鉴定所。县职业技能鉴定所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其中所长1名(享受副科级待遇)。其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受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勤技能人员和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和待业人员经培训后的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并按规定工种、技术等级范围向上级鉴定机构转报或直接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6.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档案信息管理中心。县人力资源档案信息管理中心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其中主任1名(享受副科级待遇)。其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及社会流动人才档案管理;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规划、实施和管理工作。
7.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退休管理中心。县退休管理中心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其中主任1名(享受副科级待遇)。其主要职责任务是推进退休人员社区化管理,承担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退休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退休管理活动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有关职责分工
1.民办学校审批职责分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80号)第
十一条规定,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含下款规定范围),由县教委按国家规定权限审批;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国家规定权限审批,并抄送县教委备案。
2.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职责分工。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教育委员会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