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切实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
档案管理及验收工作的通知
(渝水普办发〔2012〕27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档案局、水利普查办公室,万盛经开区水务局、档案局、水利普查办公室,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市水利普查办各技术支撑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和验收工作,根据水利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水办〔2012〕249号)和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关于抓紧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档案验收工作的通知》(国水普办〔2012〕36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抓紧做好普查档案归档工作
水利普查档案属于水利科技档案范畴,是水利普查的重要成果,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水利普查办和市水利普查办各技术支撑单位要指定专人,严格按照水利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办〔2011〕161号)的要求,抓紧做好水利普查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提供档案业务指导与技术支持,加强对水利普查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水利普查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
二、及时开展普查档案验收工作
水利普查档案验收是水利普查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普查工作验收的前提条件。根据水利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水办〔2012〕249号)和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关于抓紧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档案验收工作的通知》(国水普办〔2012〕36号)的要求,各单位要及时做好普查档案验收工作。
(一)市级普查档案的验收
市水利普查办各技术支撑单位要按有关要求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普查档案,整理完毕后交市水利普查办综合组,统一接受长江委水利普查办会同市水利局、市档案局的验收。
(二)区县普查档案的验收
1.区县普查档案自检。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水利普查办完成普查档案收集、整理后,要认真组织自检,并填写《重庆市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档案自检表》(详见附件1)。
2.提出档案验收申请。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水利普查办在自检符合《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档案验收办法》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基础上,书面向本区县水利(水务)局、档案局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重庆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档案验收申请表》(详见附件2),同时附《重庆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档案自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