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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办〔2009〕198号)和《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柱委发〔2009〕34号),设立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委员会(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县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履行县委规定的职责,与县农业委员会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县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县农业局、县农机局(不包括农村机电提灌管理职责)的职责划入县农业委员会。
  2.将县劳务经济发展局(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承担的“阳光工程”项目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职责划入县农业委员会。
  (二)增加的职责
  1.增加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下放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农药广告审查的职责。
  2.增加重庆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下放的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制证权,拖拉机登记、制证权,拖拉机驾驶员交通信息卡办理权的职责。
  (三)取消(划出)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家、重庆市和本县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原县农机局承担的机电提灌管理职责划给县水务局。
  3.将石柱委发〔2008〕230号文件明确的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行政处罚和内河交通运输安全(渔船)行政处罚的职责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培育现代农民、实施现代农业、建设现代农村的职责。
  2.加强农产品标准、检测及质量控制的职责,加强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管的职责,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加强新农村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业和农村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农业和农村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资源配置和产品品质改善的责任;统筹协调全县农业农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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