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资金管理和奖励补贴政策:
(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奖励补贴的资金由市住建委编制年度资金预算计划,报市财政核定后,提交市人大批准,列入当年财政资金预算。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奖励补贴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优先用于应用技术高、管理模式新、推广价值大和具有示范效应的项目。
(3)市财政根据确定的项目补贴资金,项目开工后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奖励补贴总额50%的资金;项目完成后,进行项目验收,评估合格、达到预期效果的,拨付剩余奖励补贴资金。
(四)高能耗重点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在新建、改建、扩建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及学校、医院、高档住宅小区建设过程中,应优先考虑使用可再生能源。
(五)建立健全科研技术产品支撑体系。加强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及应用研究,建立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平台及高新技术产业体系,为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提供技术支撑。
(六)培育和规范能源服务市场。建立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节能改造与融资等多层次、多元化的建筑节能服务体系,以市场化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
(七)积极宣传推广。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意义,积极推广具有示范效应项目的运作模式、技术应用、运行管理等成功经验,营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管理
(一)加强过程控制与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1、根据地域、气候、资源等情况,制定《六安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规划》;研究太阳能、浅层地能、污水源等可再生能源的适用性,形成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的可持续维护管理模式,建立技术标准及规范体系,提高可再生能源技术及应用水平。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各阶段均应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形式、规模等内容予以明确;可再生能源系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并执行相应标准、规范;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部分纳入建筑节能专项审查;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部分纳入建筑节能分部验收。使用水源热泵系统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单位须在水资源管理机构办理地下水开采、回灌手续。
3、建设单位在选用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时,应执行国家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和本省的推广使用补充目录及市住建委备案目录,严禁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民用建筑材料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