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长效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住建委、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科技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质监局等政府部门以及相关的技术支撑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措施,统筹协调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整体工作。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共同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
(二)重点发展领域。重点支持以下技术领域中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示范工程、技术集成及标准制定:
1、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空调、光电转换、照明;
2、利用土壤源、污水源、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3、农村地区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进行供热、炊事、照明等;
4、先进适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及产品产业化;
5、培育相关能效测评机构,建立能效标识、产品认证制度及建筑节能服务体系;
6、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
(三)建立完善激励机制。
1、太阳能技术。新建、改建的12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和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采用建筑与太阳能一体化设计;12层以上建筑鼓励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可采取建筑与太阳能一体化设计;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小区的草坪、庭院、住宅建筑楼梯间及地下车库等公共照明部位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光伏、LED(节能灯)等绿色照明系统;有条件的项目可推行太阳能采暖及其它太阳能利用技术;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鼓励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使用太阳能系统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应用技术水平、与建筑结合程度等因素认定补助范围,进行奖励补贴。
2、热泵技术。新建、改建及既有建筑空调采暖系统改造工程项目,选择使用热泵技术系统(土壤源、污水源、淡水源等)进行采暖、制冷、提供生活热水等,根据使用热泵技术的不同,给予地下(表)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和土壤源热泵等应用技术奖励补贴。
3、其它可再生能源技术利用。使用其它可再生能源的工程项目,经市住建委认定,参照太阳能、热泵技术有关政策给予奖励补贴。
4、组织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争取项目资金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