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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5、擅自转让、出租林地,为破坏和非法使用林地行为提供条件的行为;
  6、非法占用林地引发的盗伐、滥伐林木行为;
  7、其他违法违规使用林地行为。
  二、主要步骤
  (一)清查摸底阶段(7月1日-7月20日)。各县区采取查阅资料、现地调查、资料与现地对照核查等办法,逐年度、逐乡镇、逐地块地对2005年以来侵占林地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查出的违法案件进行梳理和分类,分析非法侵占林地的原因和特点,为案件处理奠定基础。
  (二)案件查处阶段(7月21日-8月31日)。各县区根据清查摸底情况和案件性质,对各类案件进行查处。对违规违法使用的林地,该清退的清退,该收回的收回,该还林的必须还林。依法追究违法违规审批、使用林地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应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对重特大案件,市专项行动领导组将挂牌督办。对投案自首、主动交回被占林地的,由司法机关按法律程序依法从轻处理。
  (三)总结验收阶段(9月1日-9月30日)。各县区要全面总结此次行动情况,深入分析林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管理目标和整改措施,建立健全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并将总结报告于9月30日前报市林业局,经市林业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办公室。

  附件5:
  关于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整治对象
  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以下对象及其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1、非法收购、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窝点;
  2、非法加工、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宾馆、饭店;
  3、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4、非法邮寄、运输、携带野生动物的行为;
  5、非法生产、销售猎捕野生动物禁用工具的行为。
  二、工作要求
  (一)清理已核准的经营利用场所,重新核定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审验核准证;
  (二)对申请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户,要依法审核审批,规范经营利用管理;
  (三)对狩猎组织、人员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对不符合条件的猎民要收回狩猎证、持枪证,停止其狩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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