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擅自转让、出租林地,为破坏和非法使用林地行为提供条件的行为;
6、非法占用林地引发的盗伐、滥伐林木行为;
7、其他违法违规使用林地行为。
二、主要步骤
(一)清查摸底阶段(7月1日-7月20日)。各县区采取查阅资料、现地调查、资料与现地对照核查等办法,逐年度、逐乡镇、逐地块地对2005年以来侵占林地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查出的违法案件进行梳理和分类,分析非法侵占林地的原因和特点,为案件处理奠定基础。
(二)案件查处阶段(7月21日-8月31日)。各县区根据清查摸底情况和案件性质,对各类案件进行查处。对违规违法使用的林地,该清退的清退,该收回的收回,该还林的必须还林。依法追究违法违规审批、使用林地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应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对重特大案件,市专项行动领导组将挂牌督办。对投案自首、主动交回被占林地的,由司法机关按法律程序依法从轻处理。
(三)总结验收阶段(9月1日-9月30日)。各县区要全面总结此次行动情况,深入分析林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管理目标和整改措施,建立健全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并将总结报告于9月30日前报市林业局,经市林业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办公室。
附件5:
关于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整治对象
依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以下对象及其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1、非法收购、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窝点;
2、非法加工、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宾馆、饭店;
3、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4、非法邮寄、运输、携带野生动物的行为;
5、非法生产、销售猎捕野生动物禁用工具的行为。
二、工作要求
(一)清理已核准的经营利用场所,重新核定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审验核准证;
(二)对申请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户,要依法审核审批,规范经营利用管理;
(三)对狩猎组织、人员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对不符合条件的猎民要收回狩猎证、持枪证,停止其狩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