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不符合规定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要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证或予以取缔。对非法收购的木材,依照《
森林法》及相关林业法规予以处理。
(二)凡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取得木材经营资格,工商管理部门再予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凡无照经营者,一经查出,由林业和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三)凡是木材加工户原则上应以购买、租赁、新造等形式,建立自用林基地,并凭相关凭据到林业部门办理木材经营许可证。
(四)木材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得占道经营、影响交通。凡违法搭建工棚占道经营者,必须拆除,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木材经营单位或个人所需经营储存场地必须按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违法用地。违反规定者,依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木材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木材检测人员或资质。不具备的,应当委托法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不具备专业检测人员,又未委托法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的,一经查出,由林业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按林业法规和《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纳税,凡偷税漏税,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一经查出,由税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八)自然保护区内严禁设置各类木材加工点。涉林招商项目必须事先征得林业部门允许并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
附件4
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林地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一、治理对象
依据《
森林法》、《
森林法实施条例》、《
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以下行为进行专项治理:
1、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开矿等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
2、建厂、建房等开发项目中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
3、道路、电力、通讯等工程建设中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
4、临时占用林地未按规定时间恢复林地用途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