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关于清理整顿规范管理树木经营
加工市场专项行动方案
一、清理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
根据《
森林法》、《
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凡从事木材(含古树、大树、重点保护的野生森林资源、竹材等,下同)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不分城乡和行业,不论生产规模和经济形式,均属于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
(二)内容
1、无证经营加工
按照《
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凡经营加工木材、木制半成品和成批木竹制品,都必须依法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检疫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其中木制半成品和木竹制品包括大树(胸径16厘米以上、树龄50年以上)、野生森林资源(映山红、兰草、树桩)、木质刨花板、纤维板、胶合板等人造板以及家具、家具毛坯、木线装饰等。凡无证进行加工经营的企业和个人,都属于查处取缔的范围。
2、取得经营加工资格后,有下列行为的:
(1)未按批准的范围经营加工
已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但是超出了许可的范围和地点进行经营加工,贩运木(竹)或木(竹)制成品的企业和个人。
(2)经营加工来源不合法的木材
来源合法的木竹材包括:一是市外材,必须出具运输证和检疫证;二是市内材,农户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的零星林木须出具村、林业站、乡镇政府证明,其它木材必须出具林木采伐(采挖)许可证。
(3)仿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转让以及使用过期许可证。
(4)掠夺性经营加工。
二、清理步骤和时间
第一阶段:5月1日至5月15日,调查摸底、宣传发动阶段。主要任务是调查木材经营加工户经营情况,宣传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清理要求。
第二阶段:5月16日至6月10日,清理整顿阶段。主要任务是关闭和取缔非法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户和违法经营的木材经营加工户。
第三阶段:6月11日至6月30日,规范管理阶段。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六安市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办法》,并将总结报告报市林业局,经市林业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办公室。
三、管理要求